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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政策
浙江省: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发布日期:2023-05-06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校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地统筹招生改革、考试组织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考试招生工作严格规范、安全平稳和公平公正。

  一、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有序

  (一)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招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前谋划研究,层层压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有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二)严格安全保密管理

  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细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严格执行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教师推荐、选调和管理,严格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三)强化考风考纪管理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全面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强化考点入口和考场入口的安全检查,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探索使用智能安检门等技术设备和手段,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无线电信号屏蔽(含5G)应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场、通道、卫生间等。加强考场、视频“双监考”和巡考工作,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四)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各地各校要加强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提升应急处突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和属地有关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的要求,因时因势动态完善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全力创造安全卫生健康的考试环境。开展全流程“拉网式”风险排查,建立对涉考、涉疫、涉灾等突发事件的监测、研判、预警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列表、物资清单和工作程序,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的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各级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高考期间实行联合值班、集中办公,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五)加强招考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根据新形势下考试招生工作需要,配足配强招考工作专职人员队伍,提高招考机构(部门)整体素质和管理效能。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加强岗前全覆盖招考业务培训,坚决杜绝因培训不到位造成招考工作事故。积极为干部职工搭建学习、研究、交流等成长平台,推进学习型、创新型招考机构(部门)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招考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参加高考命题、监考及评卷等工作。

  二、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一)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引导,促进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有效衔接,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新高考招生政策解读培训,帮助考生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规定。

  (二)探索完善多元录取模式

  积极探索建立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新机制,稳步扩大“西湖大学创新班”本科招生规模。加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深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改革,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考核方式。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促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三)深入实施农村专项计划

  以专项计划为抓手,建立健全农村学生“上好大学”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生态良性循环,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加强考生户籍、学籍等资格信息审核,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省教育考试院。

  三、切实加强招生录取规范管理

  (一)完善招生信息公开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和多级公示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高职提前招生等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堵塞管理和技术漏洞,加强系统监测和运行维护,教育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

  (二)严格招生录取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精心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严厉打击“高考移民”,维护招生秩序。严格特殊类型招生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认真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

  (三)加强涉考培训咨询机构治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涉考培训活动;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

  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四、着力优化招考宣传咨询服务

  (一)全力优化考生服务

  各地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气象、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积极开展网络咨询活动,主动做好政策解读、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按照“考生自主填报,政府、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原则,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咨询服务。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积极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教育政绩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考上线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学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加强舆情监控,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络谣言、不实信息等有害信息的处置。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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